《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实施过渡期省内异地医保患者就诊注意事项
来源:吉林省肿瘤医院 时间:2022-11-11 浏览: 次
近期,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吉医保联〔2022〕30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对原来我省印发的全省异地备案、待遇支付、财务管理、费用结算、费用清算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了统一。新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支撑和各省异地就医政策执行时点不同等原因,衔接过渡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对此,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实施过渡期医保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现根据通知内容,整理异地医保患者就诊注意事项如下:
一、异地就医人员类型
异地参保人员类型包括: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包括其随同子女) 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学习的人员。异地生育人员按照本类人员管理。2.转诊和急诊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至参保地以外治疗的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在参保地以外 急诊治疗或抢救的人员。3.其他外出就医人员:不符合上述两类情形的其他外出就医人员。
完成异地就医备案或可以直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主动表明参保身份,持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直接结算医药费用,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就医购药时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原则。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注:吉林省肿瘤医院为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医疗服务类别及就医管理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包括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等服务类别。
(一)住院。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直接结算服务。
对于省内急诊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及时为符合急诊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急诊备案登记,按现有流程完成审核后,当次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该备案信息当次就医直接结算后失效。
符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时未办理备案,应主动表明自己的身份、凭有效凭证就医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前(指在2022年11月1日0时后出院的)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办理后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直接结算服务。结算后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向其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医保手工报销。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也可以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即可以无需备案“免申即享”),执行省内异地第三档待遇。
(二)普通门诊。省内其他统筹区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即“免申即享”,也就是参保人员在就医前无需备案就可以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医保待遇。)普通门诊含参保人员享受的门诊统筹待遇、门诊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三)门诊慢(特)病。按参保地关于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求执行。
(四)门诊特药。省内其他统筹区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进行特药认定并上传认定备案,提供门诊特药直接结算服务。
三、医保费用结算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时,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按时对账后与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四、异地就医医保待遇及备案渠道
(一)异地就医医保待遇
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门诊待遇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异地住院待遇支付比例依据异地就医需求和范围不同,执行三档待遇。一档待遇: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包括跨省和跨市(州)非县域就医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市(州)内跨县域就医、跨市(州)县域就医的人员。二档待遇: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包括跨省和跨市(州)非县域就医的转诊和急诊人员。三档待遇: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包括一档待遇、二档待遇规定外的其他异地就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异地费用直接结算,如因参保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人员,医保支付比例在相应待遇档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后,发生待遇支付错误,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1.在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退费重新结算;2.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确有待遇给付不足的,经办机构核定后予以轧差报销。
(二)异地参保人员备案渠道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前,可通过经办机构等线下渠道或国家级和省级医保服务平台网厅、APP、小程序、政务服务平台等线上途径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备案服务。(详见附件)
五、其他情形
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为转诊人员办理转诊备案,有效期调整为6个月,不受自然年度限制,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
附件:
省内异地参保人员备案渠道
异地就医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工作地(常驻地、居住地)和户籍地两个就医地同时生效的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前,可采取两种方式备案:
一是材料齐全备案,参保人员可依据参保地异地就医规定,通过经办机构线下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通过“国家医保服 务APP”和“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还可以通过“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申请跨省、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备案长期有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包括其随同子女)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确认备案有效期限。
二是承诺制自助备案,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可根据参保地的管理规定,办理承诺制备案。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自助承诺制备案为6个月,省内参保人员承诺制自助备案生效后至补齐材料时间内不得变更备案,如回参保地就医执行第三档待遇(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自助承诺制备案执行参保地有关规定。
医疗保险保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