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来源:吉林省肿瘤医院 时间:2024-01-02 浏览: 次
一、定义
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要求
(一)凡死亡病例,原则上要求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讨论,特殊病例随时讨论,同时明确家属是否做尸体解剖,不同意尸体解剖需填写《拒绝尸体解剖告知书》由家属签字后存于病历中。
(二)讨论由科主任主持,科室全体医师参加,特殊情况相关科室、医务科、院领导参加。
(三)讨论由经治医师报告病例,上级医师进行补充,其他医师按照职称由低到高依次发表分析意见,主持人对讨论意见进行总结。
(四)讨论内容为死亡原因、病理报告、死亡诊断和治疗抢救是否适当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
(五)经治医师要作好书面记录,由科主任、上级医师审阅签字后归入病历,同时记录于吉林省肿瘤医院《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