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来源:吉林省肿瘤医院 时间:2024-01-02 浏览: 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卫办医发(2015)4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特制定《吉林省肿瘤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标准
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1、非限制使用:疗效好,副作用小,细菌耐药性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和细菌耐药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我院抗感染专家会诊同意,由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签名后方可使用。
二、使用原则
(一)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医师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及医嘱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处方及医嘱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处方及医嘱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二)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感染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①感染病情严重者;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③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四)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三、组织管理
1.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2.成立抗感染专家小组,对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指导。
3.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指标纳入医院绩效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全院公示。
4.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