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求信息公开内容
来源:吉林省肿瘤医院 时间:2019-06-26 浏览: 次
一、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吉林省肿瘤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41276155-1
法定代表人:程颖
生产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湖光路1018号
联系方式:85872600
吉林省肿瘤医院是全省唯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是“吉林省癌症中心”挂靠单位和“国家临床肿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医院始建于1984年,占地面积6.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9万平方米,现开放床位1498张,现已发展成为吉林省规模最大、技术力量最雄厚的肿瘤防治中心。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省肿瘤防治研究所(吉林省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及吉林省抗癌协会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吉林省肿瘤防治事业的重要基石。
二、排污信息
1.主要污染物特征名称:
悬浮物(SS)、 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 粪大肠菌群数、动植物油、PH
2、排放方式
主要污染物经院内污水处理站处理、消毒后由排放口排入市政管网。
3、排放口及分布情况:1个排放口位于院内污水站
4、排放浓度:
化学需氧量COD :<250 mg/l 日平均 51mg/l
生化需氧量 BOD :<100 mg/l 日平均 9.3mg/l
悬浮物 SS:< 60 mg/l 日平均 20mg/l
动植物油:< 20 mg/l 日平均 4.71mg/l
PH : < 6-9 6.64
粪大肠菌群数:<5000 MPN/L 日平均 575MPN/L
5、排放总量: 9.3075 t/a 达标排放
6、执行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表2中预处理标准。
7、核定的排放总量: t/a(查环评)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1、吉林省肿瘤医院污水站位于肿瘤医院院内,污水站设施是在二0一0年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之后正式运行的。污水站采取地上地下两部分:地上设备间、地下污水池。
2、污水站设备间占地上面积140余平方米,设备间内设有电器控制系统、机械格栅机、罗茨风机(2台)、斜管沉淀池、加药搅拌系统、消毒设备、在线监测设备、污泥处理系统(污泥浓缩罐、加药系统、螺杆泵、板框压滤机)。
3、污水站地下污水池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设有格栅集水池、调节池、接触氧化池、中间水池、消毒池、污泥储池。
4、污水站设计处理能力500m3/d,水污染物经污水处理站处理、消毒后排入市政管网。见工艺流程图。
污水站一直保持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二0一五年十月由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吉林省肿瘤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被辐射部分)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监测结果为污水站水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要求。
污水站的在线监测设备与环保局联网运行监测,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至今正常,具体监测数据三项:COD(国家标准250mg/l、PH值(国家标准6-9)及流量,所监测数据均在标准范围内。吉林省卫生厅疾控中心每年春秋两次例行检测,省市环保部门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截止目前检查结果全部合格。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关于吉林省肿瘤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吉环行审字【2009】5117号;吉林省肿瘤医院综合楼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号为吉环审验字【2016】73号。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污水处理工艺失效事故应急预案
污水站内的污水处理设备(电控操作柜、风机、水泵、消毒设备、在线监测设备)应时刻保持正常运行状态,才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一旦失控停机,如由于长期停电或污水泵损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设备损坏停车检修等可能造成大量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应急预案工作小组成员
组 长:周宇峰
副组长:薛华 张义峰
成 员:刘会仁 李庆
二、紧急事故处理程序
(一)电控操作失灵,影响设备切换,造成设备过热烧坏,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手动控制,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通知电气维修人员到场进行检查维修。
(二)设备运行中风机和污水池内的提升水泵出现故障,如风机运行异常或水泵不抽水及提升水量小,操作人员应立即查找原因进行排查,自查不能排除的,应采取手动的临时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通知专业维修人员到场进行抢修。
副组长:张义峰(手机:13009118206)
(三)在线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直接反应出污水中水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值,为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在线监测仪器一旦发生故障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设备厂家进行维修。
组 长:周宇峰 (办公电话:85872642)(手机:13944915515)
(四)水处理失效,排水不畅通时,采取集水池实现临时存贮的急救措施防止污水浸溢,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调集应急罐车进行清运不会排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同时操作人员做好连通阀门的切换和封堵排污总口,及时通知各用水部门控制用水,抢修设备严格控制污水排放量,防止污水溢流到外部环境。
副组长: 薛华 (办公电话:85872641)(手机:15568907891)
(二)吉林省肿瘤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加强辐射安全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辐射安全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将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落实到工作中,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
2、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的科室,立即向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做好现场记录。
3、在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指挥调度、散布谣言、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公众健康等行为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机构
医院成立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院应对辐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 长: 程 颖 院 长
副组长: 刘士新副院长 陈忠民副院长 张越副院长 梁长林副院长
组 员: 刘博宇 左晓军 赵继红 王徽 刘德志 赵玲 吴洪芬 张矛 周代荣 李韬 周宇峰 孙宝胜 杨吉利 周亚男 孙佳良 魏艳波 刘井艳
吉林省肿瘤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
1、在接到辐射安全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组长领导全院应急处理工作,决定起动本应急预案。
2、副组长在组长领导下分工负责, 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应急小组组员各司其责,共同应对辐射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医务科负责紧急情况下的病员疏散,调整转运病员,抢救治疗,备全急救药品,血液供应,组织协调保证各种急救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医疗安全。
4、护理部协助医务科做好辐射安全事故中的现场救助和临时护理工作。
5、公安科立即在辐射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人员、维护医院秩序 。
6、后勤保障中心负责紧急状态下的抢救物资供应, 调配车辆,协助医疗、护理组进行现场救护,保障氧气、水、电、暖、压力等设施完好,确保抢救物质供应充足。
7、预防保健科负责核实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核素种类、核素活度、人员受害等初步情况统计,上报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并配合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测、现场处理及事故调查等工作。
8、辐射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完毕后,院办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辐射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中的辐射事故分级情况(附件1),结合我院辐射防护工作的具体情况,将辐射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1、放射源丢失,包括放射源意外丢失和失窃。
2、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指放射性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超剂量误照射。
3、放射性核素污染,包括人员体表、体内意外受到放射性核素的污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4、放射诊疗科室火灾。
四、事故应急处理
1、放射源丢失
(1)发现放射源丢失后应立即报告,报告程序为:
本科室主任→预防保健科和公安科→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政府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见附件2)。
(2)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开展调查和侦破工作。
2、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
(1)发现人员受到意外放射性照射后应立即切断辐射源并报告,报告程序为:
本科室主任→预防保健科→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政府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见附件2)。
(2)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他工具方法估计受照人员的照射剂量,并迅速采取措施对受伤害人员进行紧急处理,配合卫生部门将其送往相关专业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
(3)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安全处理措施,配合卫生、环保等部门处理现场,并进行事故调查。
3、放射性核素污染
(1)发生放射性核素污染事故时,现场人员应保护现场、示警并立即报告。报告程序为:
本科室主任→预防保健科→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政府主管部门。
(2)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封锁现场,疏散人员,配合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事故人员采取紧急防护处理,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将其送往相关专业医院进行污染物处理、检查和救治。
(3)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配合环保主管部门迅速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并采取措施尽快清除污染。污染被清除后,被污染现场须经检测达到安全水平,方可解除封锁。
(4)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配合环保、卫生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4、放射诊疗科室火灾
(1)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能安全撤离的情况下,迅速切断电源、气源、移走放射源、压力容器等,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立即向医院公安科报警,并报告医院总值、消防应急小组组长、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医务部、预防保健科。
(2)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配合灭火和救护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防止出现放射性核素泄露。若发现已发生泄露,则按放射性核素污染事故处理。
五、事故调查及信息公开
1、辐射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完毕后,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合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立即调查事故原因。
2、辐射安全事故发生后,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六、应急保障、人员培训和演练
1、应急保障。医院应落实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装备、器材和资金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急救车辆、警戒隔离带、专项演练消耗、培训及应急处理资金)。
2、人员培训。医院辐射安全事故相关应急人员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辐射监测仪器、通讯及防护设施的使用和应急预案执行步骤等。
3、事故应急演练。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并通过演练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附件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的相关规定,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1) 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1) 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附件2
事故应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