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科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章程
来源:吉林省肿瘤医院 时间:2019-06-01 浏览: 次
一、目的:通过定期环境监测保证核医学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处于正常的剂量水平,保护环境不受污染;监测职业照射剂量以求达到合理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二、内容:成立核医学科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技术小组。组长为左晓军主任,副组长由医(刘洋)、技(宋炳胜)、护(刘长余)各组长担任,小组成员由科室相关人员组成。对工作人员外照射水平及放射性污染情况,对核医学工作场所、治疗病房、衰变池、患者就诊期间附近的外照射水平情况进行监测。
三、责任分工及流程:
1、科室各在岗工作人员需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污染状况监测,并及时记录。
2、环境监测由各操作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技师长负责检查、监督各场所的监测情况。
3、各工作场所实行定点检测和随机抽查。放射性操作工作结束后,由专人负责监测。
4、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及时上报,保护现场,避免污染扩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
5、对于短寿命的放射性核素,监测到小剂量污染时,可立即进行清除。
6、对于难以清除的放射性污染或长半衰期的核素可用塑料、铅屏蔽等加以覆盖,标注时间、核素种类和污染水平,再用有机玻璃(对ß-粒子)或铅(对γ射线)屏蔽,等待衰变。
7、放射工作人员所佩戴的个人剂量计应定期(<90天) 送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将结果长期保存。
四、结果评价
1、环境本底高于剂量控制值2倍,即存在放射性污染。
2、个人剂量计检测的剂量率原则控制在<5mSv/年以内。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3、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督促放射性工作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4、监测结果应包括记录监测时间、地点及仪器型号,监测人员应签名。并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