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管理要求
来源:吉林省肿瘤医院 时间:2019-05-19 浏览: 次
1、放射性废物由专职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
2、核医学场所的服务依据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33-2006:《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规定执行。
3、严格操作程序,使临床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活度与体积达到并保持最小。对于疑似污染物,应当经监测确认污染后,方可作为放射性废物处理。
4、设立放射性废物存贮登记台账,废物主要处理过程应记录在台账上,并存档备案。
5、有为预防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标志和监控装置。
6、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短寿命的放射性废物(T0.5<15天),经过集中放置10个半衰期后,经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经环保部门批准,作为非放射性废物处置。
7、出现的长寿命的固体放射性废物,定期集中送交区域废物库最终处置。长寿命的液体放射性废物应先用沉淀凝集、离子交换等方法进行有效减容、固化,之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处置。
8、放射性碘蒸气、放射性气溶胶,经过滤后,排入大气,排风口须高于本建筑屋脊。滤膜定期更换,并作为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9、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必须履行登记、办案和审批手续,并存档备查。
10、废物管理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措施。
11、定期检查放射性废物存储室的保安情况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