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处理规程
来源:吉林省肿瘤医院 时间:2019-05-17 浏览: 次
放射性废物处理规程
1、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规程
(1)确认放射性废物的核素种类,按照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的不同分别收存。
(2)控制区和监督区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存放至带有放射性标志的铅废物桶内,经屏蔽,屏蔽后的剂量率应小于10μSV/h低能放射性废物屏蔽后剂量率应小于0.5μSV/h。
(3)按照放射性废物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类,分开存储。
(4)铅废物桶外须有电离辐射标志。放射性铅废物桶内放置红色塑料袋收纳废物。
(5)放射性废物的放射性铅废物桶放置在远离工作人员作业的适当地方。装满后的废物袋转送贮存室。
(6)每次存放至放射性废物贮存室,应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必须记录废物入库时间、核素种类、负责人及废物解控作为医疗垃圾处理的时间、交接双人签字,以上记录长期保存。
(7)放射性废物的比活度<7.4×103Bq/kg,经审管部门检测合格后,可直接作为非放射性医疗垃圾处理。
2、放射性废液处理规程
(1)核医学门诊检查患者、小于400MBq131碘治疗及符合出院条件住院患者的排泄物,不需要加以管理。
(2)住院治疗患者的排泄物必须方至专用厕所,必须使用放射性废水专用处理系统,分隔衰变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3)专用放射性衰变池内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经审管部门检测合格、备案并批准后,方可排入医疗废液池内,按照医疗废液处理。我科现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放射性废液自动化处理系统。
(4)依照GBZ133规定,131碘排放废液的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时: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 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
(5)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6)进行放射性核素标记、分装、注射后残留的放射性废液,应单独收集存放,经衰变符合环保排放要求后排出。
(7)对同时含有病原体的患者排泄物应单独收集,经存放衰变、杀菌和消毒处理后,经审管部门批准排入下水道系统。
3、气态放射性废物处理规程
(1)处理挥发性放射性药物产生的气态放射性废物时,如131碘、锝气等,工作人员必须在有过滤抽风装置内操作,通风柜内或抽风系统过滤出风速>1m/s,不可直接排入大气。
(2)定期监测更换药用炭过滤装置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限值,防止环境污染。